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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时期的社会形态

作者:湖北省长江文化研究院      来源:本站      点击:9123      时间:2023-05-29

       夏代,公元前二十一世纪至公元前十七世纪,是中国第一个王朝。夏王朝时期,标志着中国若干万年的原始社会基本结束,数千年的阶级社会从此开始,它的诞生成为中华文明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中国上古时代自从进入文明时代以后,也就进入了氏族封建制的时代,夏商时代就是其典型的时期,周代的宗法封建制是其继续和发展。

       由于夏代是由野蛮向文明转变的时代,因此其社会形态不可避免地带有社会转型期的特点。

       “夏后氏尚匠,殷人尚梓,周人尚舆”(《周礼·考工记》)。从夏代开始,我国社会进入了文明时代。夏代社会形态反映了由野蛮向文明迈进的时代特色,当时的社会形态既保有氏族传统,又出现了国家的雏形,其设官分职与颇富氏族时代特色的“中邦锡土、 姓”(《尚书·禹贡》)合为一体,虽开后世官吏体系之先河,但又与后世的职官大异其趣。

       氏族和部落联盟在夏代社会占有重要地位。如果和部落以及部落联盟相比,氏族当然只能是其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然而,古代文献中又常以“氏”来作为上古时代部落和部落联盟的代称。

       从社会经济形态上来看,夏代氏族中已经出现了封建制度,这是原始氏族中所未曾出现的。从社会组织形态上看,夏代社会上的大量作为方国部落的氏族,与夏王朝之间存在着封建的关系,这也是过去所未曾有过的。《史记·夏本纪》记载的一段史料值得关注,是篇谓:“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氏、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戈氏。”由此可知,夏代的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等,都是禹以后分封的结果。经过封建之后的方国部落,便在社会组织上成为以夏王朝为主的方国联盟的成员。这与方国部落间一般的友好关系并不完全一致。

       夏王朝时期方国部落的数量很多。《吕氏春秋·用民》篇载:“当禹之时,天下万国”。在这样的方国部落中,夏王朝进行封建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方国之间并非平等关系。夏的分封与灭国是有联系的,只有灭国,才能有分封。《国语·郑语》载:“董姓夷、豢龙,则夏灭之矣”。夏王朝所灭掉的氏族数量应当是很多的。禹的时候万数的诸侯,“至于汤而三千余国”(《吕氏春秋·用民》),其间所差的六七千诸侯当为夏所灭者。

       经过封建的氏族是夏王朝统治的基础,许多氏族担负着夏王朝所委派的任务。如羲氏、和氏为夏观测天象以制定历法。周族的先祖曾为夏的农官以主持稼穑之事,直到周穆王的时候,卿士祭公谋父还说“昔我先王世后稷,以服事虞夏,及夏之衰也,弃稷不务”(《国语·周语》。周在夏代是以善以务农而著称的部落,世任夏王朝的后稷之官,直到夏王朝衰亡的时候。另有封父,可能是专门为夏制作良弓的部落。

       夏代是由国家萌芽向国家的完备形态发展过渡的时期。夏代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具有国家性质的新的因素。从古代文献记载看,夏代已经有了刑法,《尚书·吕刑》序“穆王训夏《赎刑》和《吕刑》”,夏代已经有了《赎刑》存在,并曾流传到周代,成为周代制定刑法的重要参考。所谓的《赎刑》,可能就是《禹刑》,即春秋时期晋国的叔向所说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左传·昭公六年》)。关于《赎刑》的内容今无可考,若顾名释义,则“赎刑”有可能指纳物以代罚。关于夏代的刑罚,《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载:“昏、墨、贼,杀”,指犯有三种罪过者要死。春秋时期晋国的叔向谓这是“皋陶之刑”,可能是皋陶所制之刑而为夏代沿用者。

       夏代国家还只是处于初期阶段,其组织形态、典章制度还很不完善。作为夏王朝统治甚而的主要是散布于广大中原地区的为数众多的方国部落。夏的王畿地区虽然有可能有地域组织出现,但不会占主要地位。《尚书·禹贡》说大禹治水以后“九州攸同”,并分述九州的山川、土地、物产等情况,然而“九州”是后世的概念,不应当据此而断言夏代已经有了九州的区划。在夏代,以血缘关系为准则的氏族、部落还在社会上有巨大影响。夏王朝的家天下的局面尽管已经确立,但在民众的心中,夏王还没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东夷族的后羿可以轻而易举地“因夏民以代夏政”(《左传·襄公四年》),就是一个例证。

       盘庚迁殷是商代历史的转折点,研究盘庚迁殷的过程及相关问题,实为考察殷商社会形态不可缺少的内容。殷代社会结构的根本特点是方国联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这点恰被忽略了。从战国秦汉时代开始,人们往往对当时封建王朝的理解来推想古代社会的情况,把夏、商、周看成和秦汉一样的封建专制帝国。孟子说,商代武丁时就“朝诸侯、有天下、犹运之掌”(《孟子·公孙丑》)。司马迁写《史记》分别为夏商周立了本纪,这是当时社会思潮对史学影响的结果。尽管这基本上反映了夏、商、周是我国古代文明的核心这一史实。但是,说夏的时候“九州攸同”,商汤时“践天子位,乎定海内”,周武王时“实抚天下”,这就未免不符合夏商周时代实际的历史进程。

       夏商周三代,特别是夏商时代,还是方国林立的状态。这在古代文献里有不少记载,如《左传》哀公七年:“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墨子·非攻》下:“古者天子之始封诸侯也,万有余。”《吕氏春秋·用民》:“当禹之时,天下万国。”《战国策·齐策》四:“大禹之时,诸侯万国,及汤之时,诸侯三千。”《晋书·地理志》:“春秋之初,尚有千二百国,迄获麟之末,见于经传者,百有七十国。”由此可见,夏商周三代确实存在着为数众多的部落和方国。它们之间的分化、组合、联盟关系的发展和演变,是当时社会历史进展的轴心。像殷都屡迁这样重大的社会政治问题应当而且可能从这里就能找到答案。

       商代方国联盟是在成汤时期形成的。成汤所以能够灭夏,“正域彼四方”(《商颂·玄鸟》),创立了赫然卓然的丰功伟绩,与他致力于方国联盟的建立和巩固有直接关系。在汤的主持下,殷和有莘氏首先结成了牢固的联盟。在殷商时期的方国联盟中,除了有莘氏之外,还有彭、韦、邳、相、井、奄等。但殷与有莘氏的联盟是方国联盟的核心。

       成汤灭夏以后,方国的联盟有很大发展。《吕氏春秋·当国》就有汉南四十国归附成汤的记载。许多方国和部落的首领对早商时期的方国联盟做出了贡献,因此受到殷人的祭祀和赞颂。殷商时期的方国联盟渗透原始民主精神,用盘庚的话来说,就是“古我先王亦惟图任旧人共政!”(《尚书·盘庚》上)“共政”的情况乃是殷商时期社会政治结构的基本格局。

       成汤及其以后的殷商时期的殷王正是通过“共政”的形式导演出了威武雄壮的历史场面,取得了空前的巨大功绩。后来周人演成汤故事,也靠方国联盟的力量灭商而代之。因此,周人对于成汤时期的方国联盟很有些精辟的说明。周公曾经对殷的所谓“诸侯”,即诸方国首领说:“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尚书·多方》)周公认为灭夏是成汤与“多方”共同建立的功勋。以殷与有莘氏为核心的方国联盟的成功是周人所借鉴的重要历史经验之一。

       方国联盟不仅贯穿于有殷一代,而且存在于夏、周两朝。可是早商时期的方国联盟却是最典型、最具有特色的。它不仅在商代的社会形态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就联盟本身来看也具有许多重要特点。第一,早商时期的方国联盟具有浓厚的原始民主、平等性质。第二,早商时期依靠神权作为维系诸方国的主要纽带,而不以行政命令为主要手段;第三,早商时期的方国联盟在经济上平等互利,不存在后世那样的赋役征发;第四,早商时期的方国联盟允许敌对势力中的被征服者加入自己的联盟。这既不像先商时期上甲微灭有易那样,变有易为一片废墟,也不像晚商时期那样变被征服者为商的版图。

       殷都屡迁从根本上来说是方国联盟这种政治结构形式所决定的,也可以说是早商时期方国联盟中原始民主、平等精神的体现和诸方国对比的结果。因为早商时期的诸方国要求联盟本身能够提供强大的力量对付敌对势力的骚扰和劫掠。

       西周时期社会形态建立在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基础之上。氏族到了周代多称宗族,这是宗法制普及的结果。夏商周三代对于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周代。可以说,周代社会形态的形成,是中国古代传统观念的奠基。

       分封制是周代的一种重要制度。据说殷代就已经有了分封的现象。其实不惟殷商如此,夏代也有类似的情况,因此司马迁才说“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史记·夏本纪》)。从渊源看,夏商时代的分封现象是原始时代部落、氏族繁衍发展情况的继续,只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增添一些新的内容并形成方国联盟。周代的分封制在本质上却与夏商两代有着很大区别。夏商时代,分封只是方国联盟的一种补充,当时社会形态的基本格局是在强盛的夏商王朝周围凝聚着大大小小的众多方国部落,很有些众星捧月的意味。

       周代的分封制度情况截然不同,其分封制已经是社会形态的主体,它不单纯依靠周王朝强盛所产生的凝聚力,而是分封子弟亲戚,让他们建立新的国家。夏商王朝联系诸方国,主要靠神权。周王朝则主要靠血缘亲戚关系,神权已经退居于次要的地位。

       周武王时期进行的分封,只是夏商时代以来传统的分封现象的继续。周公东征以后大规模的封邦建国才是周代分封制、宗法制的真正开始。分封制的实施在周公、成王、康王时期最为集中,进入西周中期以后分封制所造成的政治格局已经形成,但个别诸侯国的分封却延至西周末期。

       从中国古代政治形态发展演变进程看,分封制的意义在于它是联结方国联盟制和君主郡县制的关键。

       商朝是实行联盟制的典型时期,诸方国部落虽然对商王朝有一定贡纳和联系,然而基本上是独立的,它们对于商王朝并没有太多的依附。这些方国部落的向背是决定商王朝兴衰的关键。周武王时期,试图走殷商路线,靠方国部落的拥戴以实现周王朝的长治久安。然而,武王死后,殷商后裔和东方诸国即发生大规模的叛乱。这个事实表明传统的联盟制已经不能适应周代的形势发展, 要真正长治久安,就必须在政治社会形态上有所发展。具有卓越政治才能的周公审时度势,不再循规蹈矩,而是开创了分封姬姓子弟诸侯的新局面。

       经过周王朝册封所建立的诸侯方国和夏商以来的方国部落是截然不同的。因为大部分诸侯国,尤其是姬姓诸侯国,其建立和巩固都与周王朝息息相关,并且和周王朝有主从关系。分封制是政治体制方面的一项创举,它的实施是继联盟制以后加强中央与地方关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宗法与分封是维系周代社会的两项重要制度。它们决定了周代社会形态的基本特点,即等级森严、上下相维、内在和谐。由氏族传统转化和凝聚而形成的宗法观念深入人心。在通常情况下,各阶层的诸侯各安其位、内向克制,对宗族有强烈的责任感,尊祖敬宗是其不可须臾离开的准则。

       分封制度形成了开放型的周代社会形态,它在各方面所注重的是“分”,而不是“合”。周代将尽量多的姬姓子弟、亲戚以及功臣分封出去建立诸侯国,这具有深远影响,表明周王朝比夏商王朝具有更强大的实力。夏商时期的都邑很少,到了周代则数量剧增,呈现出星罗棋步的状态,各地的经济文化联系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分封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古代方国部落的闭塞状态,大大推动了古代文明进程的脚步。客观地说,周王朝进行的分封制和宗法制在政治制度、社会形态上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